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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国家规定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

2012-12-11 11:25  关注:

第八章 其他规定

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,须履行下列手续:

1. 交验护照和签证、证件;

2. 填写延期申请或者变更申请表;

3. 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。

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、证件延期、变更,

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、证件费。

各项签证、证件的收费标准,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。

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,按有关协议执行。

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,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,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,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、过境、居留、旅行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,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,申请补领或者换发。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,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。

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,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。

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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